摘要
数据具有独立的法益价值,出于数据信用保护法治化等因素考虑,需要将数据纳入刑法保护对象,并加大对数据犯罪的治理。流量造假是典型的数据犯罪,当今数字时代对于数据犯罪的刑法适用存在行为认定有差异、罪名适用不统一等问题。基于数据犯罪刑事治理的需要,应重视数据的独立性,将数据作为独立犯罪对象进行评价。同时,也需基于类型化思维,对数据犯罪行为进行类型化归罪。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2年第7期29-33,共5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基金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网络数据刑法的规范结构与罪名功能”(20FXC01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