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宅基地三权分置不同于以往的宅基地制度改革,其在政策意蕴、价值取向和路径选择上特点鲜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开禁、宅基地退出、宅基地租赁以及宅基地使用权性质转化均系放活宅基地的路径,但不满足“三权分置”的构造要求。基于房地一体主义的审视,科学的入法路径应确保宅基地和农房均实现权能分离。就宅基地而言,“土地集体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次级使用权”为三权分置科学构造,且宅基地次级使用权应为用益物权。就农房而言,“农房所有权—农房居住权”为两权分离的应然进路,故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最终入法路径应采取“宅基地次级使用权—农房居住权”的一体化构造。宅基地使用权和居住权应赋权扩能,以夯实一体化路径的入法基础。政策话语与法律话语的不一致,意味着资格权是一种成员权,属于集体所有权的内部范畴,不应进入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权构造中。
出处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22年第4期48-58,共11页
Journal of Daqing Normal University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法典适用中的承包地权利体系解释论”(20BFX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