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重自然保护,轻文化保护”的实践取向与自然保护地的完整性、原真性保护原则和法治理念相悖。通过对我国第一批国家公园试点地区、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及其立法例、西方国家法治实践的考察,自然保护地立法需正视、回应与破解自然保护地原住民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传统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一些深层次结构性困境。新时代,生态文明法治建设需坚持“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二元协同保护与兼顾并重发展原则。《国家公园法》和《自然保护地法》要在“生态人文主义”导向下对该原则予以规范的体系化表达,统筹国家公园和国家文化公园的建设和保护,对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方面进行全方位检视和制度融合,从而促进“美丽中国”和“文化中国”的法治同构。
出处
《江西理工大学学报》
CAS
2022年第3期33-43,共11页
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基金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编号:22NDJC098YB)
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基地项目(编号:2021JD38)
浙江大花园建设研究专项重点课题(编号:DHYA20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