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公益诉讼相关问题研究已成为诉讼制度领域新的学术支撑点,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行政公益诉讼迎来了新的转型,但是既有的观点多是从公益诉讼孤立制度出发得出问题与对策,而忽略了国家监察体制与行政公益诉讼两大几乎同时进行的重大改革之间的关联,造成众多理论上的误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直接引发检察机关职权大幅度调整,可能导致检察机关的权力弱化、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地位下降以及案件数量不足等问题,但从实践来看,检察机关却可通过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回应,抓住行政公益诉讼改革的契机不断扩充监督职能实质内涵,以减少权力转移后造成的波动。为此,需要重塑行政公益诉讼结构,以公共选择理论作为其结构重塑的理论基础,从确立司法公诉职权中心定位、将行政公益诉讼调查权调整至国家监察机关、重新厘定检察监督权、加强行政公益诉讼中个人利益保护等方面进行结构再造,以保证行政公益诉讼最佳效应的发挥,进而让行政公益诉讼结构回归正常轨道,以冀实现公益诉讼自身价值与程序价值的有效结合和提升。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2022年第7期103-116,共14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金
2021年深圳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人工智能科技的治理困境与法伦理学应对研究”(SZ2021D022)
深圳市社会科学院2022年专项科研重点课题“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深圳实践研究”(2022A A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