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乡约自身的传衍脉络并不能从根本上解释其得到国家认可,进而受到支持的合理性,因此需要从国家对乡约在道德养成的制度建设上期望其扮演的公共性服务角色入手,对乡约执事者在思想上努力配合予以定位。从吕柟、罗汝芳等所行著名乡约可见,明代乡约在与《大诰》《明会典》结合并落实于地方自治之后,与明太祖圣谕六条融合,针对社会全体,提供了覆盖面更广的道德训练。这对明代国家而言,在地方自治层面具有特殊的价值。明代的乡约虽然延续了北宋《蓝田吕氏乡约》的传统,但在与国家的关系上,其存在具有更充分的合理性,也符合当时思想史上和会朱子、阳明、甘泉的趋势。
出处
《人文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9期54-63,共10页
The Journal of Humanit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