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康美药业造假案的宣判带来对独立董事强责任的广泛争议。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均将独董责任置于公司董事责任的视野之下考量,独董作为外部监督者缺乏区别于其他董事群体的追责体系。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独董不参与信息披露文件的形成过程,其监督不力并不构成广大投资者损失的主要风险,对其适用同内部执行董事一样的责任认定标准有违公平理念。作为责任认定的基础,独董的勤勉义务不源于信义义务,而是证券民事侵权责任下的注意义务。应当明确独董不同于其他董事群体的客观“中人”标准,以不同专业独董群体的平均水平作为履职期待。在责任追究上,应坚持以主观过错为归责原则,以此为基础通过拓宽履职渠道、完善责任减免来实现独董履职全过程的权责一致。
出处
《辽宁经济》
2022年第8期75-82,共8页
Liaoning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