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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性利益的界定标准体系重构——以利益转移罪的认定为中心 被引量:12

Reconstruction of the Definition Standard System for Property Interests:A Study Based on the Determining Crime of Transferring Intere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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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狭义财物是具有物理管理可能性的财产,而财产性利益是不能通过物理手段进行管理的利益。这一差别对财产性利益的界定有重要影响。利益转移罪有两个基本要素:财产损失和财产转移。与之对应,刑法对财产性利益的保护应以财产价值性和转移可能性为限。首先,财产价值性的判断要素包括经济性和合法性。其中,财产性利益的经济性包括交易的独立性和非人格性。合法性的约束力只及于物权性利益以外的利益。其次,转移可能性的判断要素包括既存性和单向性。既存性的判断不仅要考虑积极的利益,还要考虑消极的利益。对单向性的认定应注意以下问题:区分利益及其对价;区分利益称谓与利益实体;区分利益的保护必要性与利益的转移。根据这些标准,债权债务关系、继承权、虚拟财产、欠条表征的利益、有偿劳务等财产性利益在刑法中的定位得以合理界定。
作者 邓毅丞 DENG Yi-cheng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74-86,共13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2021年度浙江省社科联研究课题“‘套路贷’犯罪的定性问题研究”(2021N135) 2019年度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帮助行为正犯化的正当性困境与司法应对研究”(19NDJC056YB)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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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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