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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认缴制背景下对股东出资义务的体系化思考--从契约法向组织法的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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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时虽确立了资本认缴制度,但关于公司对于认缴股东权利的性质及行权模式并未明确。公司对股东认缴出资的债权实质性地构成公司信用的组成部分,且需要在组织法的逻辑下予以规制。现有《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的情形过于限缩,且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需让位于公司持续经营及公司债权人保护。允许非破产条件下股东加速出资是资本认缴制的应有之义,但应当通过诉讼、执行模式的设计,避免公司可能破产条件下的个别清偿。
出处 《党政干部学刊》 2022年第7期40-48,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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