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破产和解制度能够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自由谈判创造机会,缓和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共同探索多元化的偿债方式,帮助债务企业渡过危机。尽管破产和解制度具有预防破产、降低成本的明显优势,但与之相关的司法实践却较为少见。其主要原因在于理论层面对破产和解制度的价值取向尚未达成共识,实践操作层面的立法设计也有待进一步完善。文章认为应结合客观情势,重申破产和解制度“挽救企业”的立法价值;引导破产和解与庭外和解衔接,丰富和解手段,健全信息披露,引入商会监督,多方面保障债务人的营业维持,从而更好地发挥破产和解制度的独特价值。
作者
张世君
郑侠
Zhang Shijun;Zheng Xia
出处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180-186,共7页
Journal of 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北京市社科基金2022年度重点项目“主动治理中的多元参与机制研究”(22FXA002)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术学位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2022KJCX07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