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共数据具有巨大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各地政府都投入了大量资源推进公共数据开放的立法和实践。但从实际开放效果来看,公共数据存在数据碎片化、数据格式单一、数据时效性不够等问题。本文回顾了国际公共数据开放立法原则的形成脉络,分析了国内各地现行法规规章的立法原则,反思了默认开放、免费开放和无差别开放原则。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公共数据开放应秉持正面清单开放、免费和收费并行、基于场景的分类开放原则,并提出了公共数据直接开放和间接开放两种路径模式。直接开放又可以采取完全授权型开放和有限授权型开放两种方式。间接开放应当采用公私合作的方式,通过特许经营的形式,向社会开放公共数据。
出处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135-148,共14页
Journal of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