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被判刑人移管自国际实践开创以来,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1997年,我国首次向乌克兰移管两名被判刑人,我国的移管被判刑人实践就此展开。此后,我国先后与15个国家签署了被判刑人移管条约。2018年10月26日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使签订的被判刑人双边移管条约从此有了国内法律制度的支撑。随着我国与东盟各国联系日益紧密,完善中国与东盟国家移管被判刑人制度在体现人道主义、形成共赢局面和加强刑事司法国家合作方面具有重要价值。但是,我国与东盟罪犯移管运行上存在共同基础有待进一步夯实、缺乏国际条约在国内优先适用的规定、移管对接机制缺失和东盟各国法制发展不均衡等方面的问题。因此,完善我国与东盟各国移管被判刑人制度应在条约、原则、机制、人才基础等方面进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