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问题提出:承租人征收利益救济的不同路径(一)承租人征收利益救济行政法路径的争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征收条例》)于2011年制定之后,理论界对经营性房屋承租人征收利益保护的争论不绝于耳。有观点认为,新《征收条例》是规范整个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控权(力)法,而非限权(利)法,因此,不能以其未明确房屋征收部门与经营性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进而认为经营性房屋承租人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出处
《判解研究》
2021年第4期113-128,共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