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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能否主张与合作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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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7月13日,章某与公司签订了一份《网络主播合作合同》,约定公司利用自身的商业资源结合章某实际情况,将章某塑造成为具有一定互联网影响力的网络主播,并利用以章某名义或者公司指定的第三方名义开立的互联网社交平台账户作为开立的网络店铺并开设销售账户,销售公司的产品。合同签订后,根据公司的安排,章某每天到公司工作6小时,工作的主要内容为网络直播卖衣服。同时,按照公司要求,章某需准时打卡,确保上班时间和下班时间。
作者 游庭华
出处 《中国工会财会》 2022年第12期56-57,共2页 Finance & Accounting of Chinese Trade Un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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