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1)病人的职业史;(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3)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若劳动者在脱离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多年后申请职业病诊断,则需要对其证据资料进行追溯。由于时间久远,资料欠缺程度高,追溯难度大。
出处
《中国工业医学杂志》
CAS
2022年第6期560-561,共2页
Chinese Journal of Industrial Medic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