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共同危险行为是多数人侵权类型之一,危险行为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本着方便被侵权人获得救济的目的,实体法赋予了其选择被告的自由。但是在具体诉讼中,法院对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诉讼形态常做出不同的选择。为此有必要在明确相关实体要件和程序规则的基础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共同诉讼识别标准,将共同危险行为适用于普通共同诉讼。以保证原告实体权利的实现为主要目标,同时兼顾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在普通共同诉讼的基础之上构建出共同危险行为的诉讼规则。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22年第5期1-14,共14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