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犯罪经历网络对象型犯罪、网络利用型犯罪、网络智能型犯罪三个不同阶段,并呈现出不同的代际特征。传统刑法规范在应对网络犯罪时显示“窘迫”,“力有不逮”,积极刑法又导致网络刑法犯罪化、重刑化。积极刑法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宗旨“貌合神离”,并与传统刑法最后保障法的定位渐行渐远。网络犯罪刑事治理应当注重技术与法律相互支撑、良性互动、深度融合,注重刑事规范的明确性、系统性和罪刑均衡,注重象征性刑法限缩以坚守刑法功能。这既有助于维护网络安全秩序,又有益于防止国家刑罚权的过度扩张,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
出处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23年第2期102-109,共8页
Social Sciences in Heilongjiang
基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网络犯罪趋势与治理研究”(GJ2022C30)
江西省高校党建研究规划项目“网络视域下高校党外知识分子统战工作路径优化研究”(22DJYB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