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世纪90年代初,日本出现大量银行机构倒闭,处置成本持续上升。20世纪90年代末,日本政府开始创设以《存款保险法》为法律核心、金融服务厅(FSA)为决策核心、存款保险公司(DICJ)为处置核心、存款保险基金为融资核心的破产处置机制,通过特殊的“金融整理管财人”机制,赋予DICJ较大自主权力,明确一般风险处置、金融危机处置两类破产处置机制,确保破产机构及时有序退出,取得较好效果。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我国个别金融机构风险凸显,因此应充分借鉴日本银行破产防范及处置经验,以维护我国金融体系稳健运行。
出处
《黑龙江金融》
2023年第2期47-50,共4页
Heilongjiang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