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基本案情2019年11月,W市法院拍卖B公司位于N市J区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执行人为W市某银行,拍卖成交价格为8 192.84万元,土地过户税费由买受人与被执行人B公司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2020年7月,税务机关在处理该笔拍卖涉税问题时,认为此次拍卖B公司合计应缴纳税费4 935.99万元,其中增值税390.14万元、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46.82万元、印花税4.1万元、土地增值税4 494.93万元(土地增值税按查账征收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出处
《税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93-96,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