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套路贷”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类型化犯罪行为。按照主客观一致原则,对存在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虚假给付事实、故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违约金及利息畸高、恶意垒高债务、软硬兼施“索债”等情况,综合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属于“套路贷犯罪”。对有组织地实施网络“套路贷”犯罪活动,实施“软暴力”催收达到“暴力”等相当程度,产生欺压、残害群众的后果,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造成复合危害,依法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3年第6期7-11,共5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