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教唆自杀行为的处罚合理性来源于对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的违反的观点下,若教唆自杀行为的行为人未出现在现场,则不具有作为可能性,因而不成立不作为犯罪。然而,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发展,行为人可以通过数字化交流工具持续性地发表鼓动行为对象自杀的言论。通过梳理与总结美国有关立法与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和法律规定,从法解释学的角度出发,可初步得出结论:当行为人利用数字化交流工具故意且具体地持续言语鼓动一个其知道的、存在“先前的弱点”的行为对象实施自杀行为,其自杀结果将归属于行为人的鼓动行为。通过适用先前行为理论的规制路径同样具有可行性,结合帮助自杀行为理论限制定罪范围也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出处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23年第1期38-47,96,共11页
Juvenile Delinquency Prevention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