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海上拖航合同中的Knock For Knock条款的效力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本文通过分析《海商法》第162条,结合Knock For Knock条款的性质进行讨论,得出结论《海商法》第162条可以作为订立Knock For Knock条款的依据,但是不能作为该条款在任何情形下均有效的依据。并且通过对Knock For Knock条款效力的进一步探讨,可知海上拖航中的承拖方不得以该条款对抗被拖方提出的由于承拖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其损失的赔偿请求。除此之外,本文将借鉴国外判例,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减少Knock For Knock条款实践纠纷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