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以来,刑事执行检察的工作模式、内容、方法、重点都在发生巨大的变化。针对传统监督模式存在的监督弱化、碎片化、监督不均衡、监督标准不规范统一等固有顽疾,深圳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改革“试验田”作用,逐步摸索出以一个目标、两个覆盖、三种方式、四个效果为核心内容的巡回检察工作“深圳模式”。目前该模式还需进一步深入推进,通过完善立法解决监管执法中的疑难问题,丰富巡回检察工作形式,强化内部保障和外部基础环境建设。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3年第11期39-42,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