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非法采集、泄露、使用等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人类遗传资源信息风险有别于一般社会风险,具有整体性、隐蔽性、损害结果的多样性与难以复原性。侵害人类遗传资源信息行为与累积犯在保护法益、行为性质、因果关系判断和归责依据方面高度契合,这决定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风险的刑事规制应突破传统刑法保护范式之藩篱,采取“预防型刑法”立法观。涉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犯罪的保护法益为以人类生命、健康安全为核心的国家安全。行为主体囊括自然人与单位,主观罪过宜设定为故意。在规制模式上,涉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犯罪更倾向于抽象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特定的类型化行为即构成犯罪。在刑罚配置上应采以预防主义为中心的轻刑主义。
出处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4期88-94,104,共8页
Journal of Ningxia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刑法的立体分析与关系刑法学研究”(19AFX007)
福建省法学会重点项目“网络黑灰产上游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FLS2021A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