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仅赋予符合规定的环保组织和检察机关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而行政机关和公民个人的主体资格缺位,这与当今社会现实需要存在一定脱节。为加大环境保护的力度,促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无疑是必要的,其中,重要的是要完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制度,在完善环保组织和检察机关主体资格制度的同时,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赋予符合条件的公民个人和行政机关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出处
《天中学刊》
2023年第4期25-30,共6页
Journal of Tianzh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