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缘起于私法上的惩罚性赔偿能否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公益救济,理论界目前有肯定与否定两种对立认识。事实上,惩罚性赔偿在生态环境损害中适用具有充足的精神自洽: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之“严密法治观”为其制度生成提供了坚实的思想根基;《民法典》“绿色原则”的创设为其在环境公益中的适用作了显性的规则铺垫;解释论视角下,处于法律解释方法优位的文义解释为其适用主体资格的扩张在方法论上进行了强化。在探索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司法适用进路方面,应以司法谦抑性为适用前提、以责任要件为适用依据、以数额认定为适用保障。
作者
邸卫佳
张祖增
DI Weijia;ZHANG Zuzeng
出处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5期28-35,共8页
Journal of Beijing Police Colleg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陆海统筹生态环境治理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1AZD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