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当前破产重整实践中,部分法院开始准许当事人于重整计划中引入免除连带保证人责任之条款,试图将保证人纳入到重整计划中予以一并调整。此种做法在纠纷集中化解及促进财务危困企业拯救方面显现出一定的创新性和实用性。不过,在条款引入的合法性基础及所需满足的前提性要求方面,司法实务部门则陷入认识误区,继而出现显著的裁判分歧,长此以往,极易引致保证债权人权益不当受损。从《企业破产法》第92条等条文解释出发,同时结合对重整计划本身所带有的多方合约属性,可证立此类条款引入原则上并不违反破产法规定。从规则约束的角度出发,未来宜明确要求对受条款影响的保证债权人予以单独分组表决,并确保其表决系于充分知情基础上作出。
出处
《理论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18-128,共11页
Theoretical Exploration
基金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营商环境法治化与破产法现代化研究”(22FXA004),主持人李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