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人民币应用的普及,会给货币制造类犯罪、货币流通类犯罪的罪名适用带来疑问,毕竟现有货币罪名的解释方案是围绕实物货币(包括实物人民币)构建起来的。相比实物货币,作为数字货币的数字人民币除了有货币属性外,还有数据属性的独有特点。数字人民币的双重属性,决定了对其实施的货币犯罪行为,既会违反货币犯罪的罪名规定,也易构成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在数字货币与实物货币共存的当前情况下,无论是应对货币制造类犯罪,还是应对货币流通类犯罪,关键在于从解释上完善现有货币罪名的适用;在数字货币取代实物货币的未来趋势下,要有针对货币罪名进行立法应对的前瞻意识。同时,不论是在立法应对前还是应对后,当同一货币犯罪行为又构成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的,则按竞合关系择一重罪的规则处理。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73-83,共11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数字时代支付结算犯罪认定模式转型研究”(22CFX014)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69批面上资助项目(2021M690800)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数字金融背景下金融诈骗犯罪的实证研究”(22NDQN240Y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