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绿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该原则于2017年民法总则首次确认,2021年民法典继续采纳这一条款,将其作为基本原则。绿色原则的确立,对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模式产生重大影响。但与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民法传统基本原则相比,这一原则属于新生事物,还需要不断地加深认识,以求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贯彻适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绿色原则的学习研究,自觉在民事检察工作中予以贯彻适用。
出处
《人民检察》
2023年第24期105-107,共3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