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代诉讼中证据多由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持有,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常面临举证困难的处境,如果仍然坚持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无需对案件予以协力,显然有失公平。因此,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应负有事案解明义务,以平衡诉讼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差异,最大限度促进发现真实。这里所论述的当事人事案解明主要是指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当事人事案解明应当具有义务属性,我国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证据偏在性案件,对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文书提出和勘验协力义务有所强调。
出处
《平顶山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21-25,共5页
Journal of Pingdingsha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