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年《公司法》采取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后,股东期限利益之概念应运而生,关于股东期限利益的保护与限制亦出现诸多争议,司法裁判过程中如何理解和适用股东期限利益保护的相关规则也存在混乱及矛盾之处。针对认缴制与股东期限利益产生资本信用缺失的现象,包括商事信用公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等制度得以建构,但问题并未因此得到妥善解决。要解决上述疑难,不得不重新审视认缴制语境下股东期限利益保护规则之适用边界,从而进一步明晰股东期限利益实际上仅为股东之间的约定利益。股东期限利益若受到侵害,可请求其他订立合同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但股东之间有关期限利益的约定对公司及其债权人原则上不具有约束力。
作者
周游
马健淇
Zhou You;Ma Jianqi
出处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4年第1期27-34,共8页
Research on China Market Regul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