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禁止性规定对刑事诉讼法秩序的形成具有基础性作用。在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情形是否产生程序性法律后果不明确的场合,裁判者应重点分析该禁止性规定的性质。如果该规定属于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对违反该规定的情形,裁判者应当考虑科以程序性法律后果。如果该规定仅属于单纯的管理性禁止性规定,对违反该规定的情形,裁判者可不科以严厉的程序性法律后果,但这并不意味着违反者不会招致其他不利的实体性法律后果。在区分刑事程序法意义上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和管理性禁止性规定时,重点考察的因素有:禁止性规定规范的对象,禁止性规定规范的行为性质,禁止性规定的规范保护目的等。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24年第1期33-46,共14页
Western Law Review
基金
2018年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我国刑事证据使用禁止理论体系构建研究”(2018ZDFX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