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在司法实践中沦为僵尸条款,亟待明确其立法性质,探求激活适用之路径。本罪保护的法益为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同时涵盖网络主权、人身安全等附随法益,其性质为特定帮助行为正犯化,而非组织犯或量刑规则。司法实践中本罪呈现出“热”立法与“冷”适用、被传统赌博犯罪替代和罪刑倒挂的困境,其成因在于罪量标准的缺失、区分规则的模糊和法益衡量的恣意。应合理设定罪量标准,保持与传统赌博犯罪的体系相协调,结合法益保护目的明确“其他严重情节”;本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区分应以行为的控制力和作用力为区分标准,组织行为同时成立两罪,依据想象竞合择一重处断,而单纯的聚集、招揽行为仅成立开设赌场罪共犯;应警惕本罪可能面临的扩张化、重刑化风险,将中立帮助行为排除出犯罪圈,严格限定“组织”的成立范围。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24年第1期90-104,共15页
Western Law Review
基金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赌博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ZGFYZDKT202208-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