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有效治理的必要条件,公众参与是一种民主权利,也是一种民主义务。以公众参与义务履行深度为视角、以公众参与事项涉及的利益范畴及公众参与阶段的情况为基本依据,可将公众参与大致划分成为个人及家庭利益的低阶参与、为个人及家庭利益的高阶参与、为公共利益的低阶参与、为公共利益的高阶参与四个级次,它们构成了一个新的公众参与阶梯,这四个级次在治理实践中都有或多或少的具体体现。以北京市基层接诉即办实践中的相关案例提炼可知:从公众参与义务履行的视角来看,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有赖于更多体现为更高级次的深度参与的合作治理,而走向这种深度参与的合作治理则需要围绕利益关联性、渠道便捷性、体验愉快性、感情坚实性及保障充分性等原则作进一步的理论讨论和实践探索。
出处
《新视野》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77-84,101,共9页
Expanding Horizons
基金
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重点调研课题“全过程人民民主视野下深化北京市接诉即办改革的路径研究”(2023DXXTZDDYKT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