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确实施宪法上的“节约资源”国策条款,需准确把握和充分理解“节约资源”国策条款的规范含义。就立宪背景来看,1982年《宪法》将“节约资源”规定为国策条款,是改革开放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必然选择,立法目的在于把有限的资源集中到经济建设上来,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其核心目标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其准确的宪法定位是“为实现国家核心目标而采取的必要手段”。在规范含义上,节约既包含实体上的节俭、节省,也包含手段上的管理和控制。作为厉行节约的义务主体,国家既要履行不浪费资源的消极义务,也要采取积极行动,规制、引导、教育所有组织和公民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为真正实施“节约资源”国策条款,应将比例原则作为判断资源利用是否合理的标准,以便更好地指导节约资源立法,并通过立法明确各国家机构承担的节约资源的职责。
作者
门中敬
陈方政
Men Zhongjing;Chen Fangzheng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77-183,共7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攻关项目“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工作历程与经验研究”(项目编号:21ZD00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