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施行的《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就禁止令保全措施的法律依据、申请主体、适用范围、审查标准等予以规范,然而以民事诉讼行为保全为框架进行的制度设计,未将该规定实施前已有探索的非诉行政执行禁令和终局性禁令纳入,导致公私混合、内容单一、监督程序缺失。在预防和执法的功能定位下,厘清私益禁令与公益禁令、代位执法禁令与损害填补禁令,讨论非诉行政执行禁令应否纳入公益禁令、环保禁令内容是否止于“停止行为”、环保禁令是否独立程序等问题。在反思现有规则基础上,提出类型化完善路径及具体条文修改建议,以人格权禁令发展私益环保禁令、排除生态损害赔偿禁令适用、将非诉行政执行禁令纳入公益环保禁令、以法律义务为标准划定类型化公益禁令,并建立单独环保禁令程序并明确监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