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后果考量在我国司法裁量中的地位凸显,源自对英美法中后果考量裁判理论的误读。对于恪守合法性前提的法律适用过程而言,后果考量的思考模式既不能契合三段论式的演绎推理,也并非法律解释中一种独立的解释方法,因此,难以独自担负起法律续造的重任和使命。多数学者认为,疑难案件领域是后果考量的用武之地,但经过梳理与论证发现,即便在规范不敷适用的疑难案件领域,后果考量也无法如后果论者所主张的那样发挥重大作用,仍需借助教义学进行场域的转换。后果考量真正的运行逻辑决定了它更适合作为立法考量的重点,而非以演绎主义为根本逻辑和界限的司法裁判。
作者
于宏
仲辰
Yu Hong;Zhong Chen
出处
《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104-112,共9页
Journal of Fu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