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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能否主张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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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施某于2010年3月到某船舶公司工作,约定了劳动报酬及劳动合同期限,并约定实行每周六日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双方于2010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施某周日及法定节假日均有加班。请问,施某能否请求公司支付其加班费?
作者 王兴强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24年第1期51-5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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