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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投标人之间“存在控股关系”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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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件来源一审:A省B市人民法院(2018)某0583行初194号二审:A省C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某05行终87号裁判要旨一审法院:被告在作出涉案《投诉处理决定书》的过程中,未能就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做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工作,从而未能真正厘清原告与案外人是“存在股东控股、管理关系”,还是仅仅为“履行资产代管职责关系”。被告仅依据原告登记的公司章程即推断其与案外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依据不足。
作者 蔡锟
出处 《中国招标》 2024年第4期42-47,共6页 China Tend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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