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在网络空间中具有自主学习性与自递进性、协同性与隐蔽性及资助者利益导向的属性,其在网络空间中的政治行动主要包括社交机器人操纵网络舆论、“深度伪造”混淆视听、开源与事件识别预测智能系统煽动社会冲突等。这些活动特征导致网络风险外溢至社会空间可能性增大,易出现恶意情绪传播及集体理性丧失、无线端技术攻击与极端组织活动能力增强、网络参数主导与网络空间治理失灵等问题,不仅增加虚拟网络治理难度,还对国家政治安全、社会安全及意识形态安全造成威胁。因此,在公共政策选择上需完善针对人工智能的法律和政策供给、支持技术研发鼓励多元主体共商网络信息规范,提升民众认知水平与安全感。
出处
《广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110-116,共7页
Journal of Guangzhou Institute of Socialis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