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认罪认罚案件审理实践中,人民法院判定“量刑建议明显不当”较为谨慎,但也存在未区分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和“不当”、缺乏明确统一判断标准等问题.«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1款前段与后段不是原则/例外关系,第1款与第2款才是原则/例外关系;人民法院只有在“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情形下方能不采纳量刑建议.“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包括质的明显不当和量的明显不当.质的明显不当主要指量刑建议在免除刑罚、刑种选择、刑罚执行方式、附加刑适用等方面的不当.量的明显不当是指建议刑量与“理想宣告刑”差距过大,可以通过刑量差、刑量偏离度来表征.宜建立由前提判断、形式判断、实质判断、政策判断构成的判断体系.为提高精确性,可通过统计学方法来辅助判断量的明显不当和部分质的明显不当.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24年第3期1-16,共16页
Western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