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江经济带发展”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是中国新发展格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流域成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型空间治理单元。鉴于流域自然生态系统的特性以及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特质,流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在价值定位、适用范围、责任方式、协调机制等方面区别于一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而目前我国流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只是对一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简单移植,存在着流域整体生态系统服务保护不足、适用范围过窄、赔偿责任方式单一、缺乏全流域利益协调机制等问题,难以契合国家“江河战略”的实施要求。流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安排应当树立整体性、系统性理念,确立全流域整体性利益实现、流域整体生态系统服务救济等制度价值,拓展流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扩大流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并确立流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上下游利益协调机制。
出处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24年第4期41-50,共10页
Social Sciences in Heilongjiang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法律制度体系研究”(20&ZD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