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性别自决权”的出现冲击了建立在男女性别二元论基础上的传统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结构,使人们产生了性别自决权利是伪命题还是真权利的疑问。性别自决权利作为涵盖性别选择权、性别变更权与性别承认权等一系列权利的“权利束”,具有自然法路径上的正当性。在相关法律实践中,我国的性别权利实践兼具行政规范递进和司法裁判推动两个特征。域外一些国家则在性别变更须基于自由意志且不再需要以做变性手术为前提达成了一定共识。性别自决权兼具公法和私法、硬法和软法属性,是自然权利、基本权利和衍生性权利。出现新问题并不一定意味着需要专门立法,在性别自决权利的实现路径上,可行的模式是:依据“性别自决”现阶段的发展现状,以权利义务内容是否发生真正变化为出发点,承认“性别自决”的权利属性,对“性别”的基本概念进行法律解释,围绕性别变更的具体实现,优化权利的实现细节和司法救济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