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调解作为“中国之治”中独具特色的“东方经验”,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之花”,而公证调解是“东方之花”中一株独特魅力的小花。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矛盾纠纷呈现出多层次、复杂化、多样化的特点,迫切需要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公证调解既有别于人民调解,又不同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是一种特殊的独立调解,归属于预防性司法制度的范畴。在许多场景下,公证调解能够促进社会、家庭和谐,用小成本解决烦心事。在“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时代背景下,应进一步完善公证调解,发挥其在诉源治理方面的独特价值。
出处
《中国公证》
2024年第7期8-35,共28页
China Notary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