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始终遵循演进式、生态化、偶发性的创新规律,需要市场环境促进系统性创新,并通过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保障耐心资本对创新的投入。我国应以发展数字经济和新质生产力为契机,一是落实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法治保障,将“政策推动”更多转化为“市场驱动”;二是优化立法及实施体系,为市场主体提供边界清晰、可预期性强的监管规则适用标准,进一步发挥反垄断法的潜在作用;三是顺应人工智能的产业链和价值链高度国际化特点,高标准对接国际规则,在为我国产业发展创造广阔空间的基础上,增强我国人工智能治理的国际话语权。
出处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4年第8期84-89,共6页
Research on China Market Regul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