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明确违法性认识错误究竟影响故意还是责任的成立,是解决归贵问题的必要前提。要明晰违法性认识与故意的关系,应在故意论中厘清故意概念的功能和体系性地位。在不法和责任的二元判断视角下,故意是专属于构成要件阶层的不法要素,因而违法性认识属于责任故意的组成部分无从谈起。构成要件故意的认识内容是行为经过未偏离的因果流程发展后能够引起法益侵害这一系列征表行为违法性的基础事实,不包括对行为违法性的认识。就违法性认识与责任的关系而言,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与规范责任论天然相合,在不属于故意要素的情况下,应当具有参与规制贵任的机能。从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将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作为责任要素,是一种最大限度地兼顾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价值的折衷解决方案。因此,将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作为责任要素,使违法性认识错误作用于责任之上的观点宜为可取。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5期93-99,共7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