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正式取代试行长达20多年之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新《破产法》总结了我国企业长期以来的破产实践,借鉴了国外破产立法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现阶段国情,为我国企业破产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新《破产法》中首次使用破产管理人这一名词,并规定了其任命方式、任职资格、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一系列制度,弥补了原《破产法》在该方面的欠缺,从而更有利于协调法院、债务人、债权人、破产企业职工之间的关系,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出处
《公司法律评论》
2007年第1期208-217,共10页
Compan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