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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国内打击经济犯罪的历史、发展现状及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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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任何一种文化背景下,都存在着经济犯罪及其刑事对策。早在公元前1世纪罗马人就创立了《朱利亚法(Julia)》,其中规定谷物高利贷、贪污公款或收买选票以影响选举都应受到惩罚。公元后制定的古印度《摩奴(Manu)法典》中将伪造商品、商品质量、重量及钱币的人视为窃贼,将他们比照贿赂处理。中国的文献资料中特别提到了自唐宋(公元618年至1279年)起对经济犯罪加强了打击力度,如打击伪造货币、非法贩卖盐。
作者 贾军
出处 《首都经济》 2002年第12期47-49,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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