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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优惠政策(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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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三)三线脱险搬迁企业在2000年年底以前,对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三线调整企业(项目)名单》和《军队三线企业战略转移单位名单》的企业,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即:凡列入名单的企业,以1995年应缴增值税扣除先征后返税款后的余额为基数,多征的增值税税款返还给企业,但对应纳消费税的产品征收的消费税不再退还。返还的税款必须专项用于三线企业调整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仍按财税字[1996]95号执行。——财税字[1998]42号(四)储备物资对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销售的储备物资,采取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财税字[1994]063号(五)攀钢钒钛产品对攀枝花钢铁(集团)
出处 《四川政报》 2001年第5期35-3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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