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颁布已近七年,对国家的行政与司法行为给相对人造成的直接、可估量的损失进行赔偿的规定在实施中卓有成效,但没有规定对更使人无法忍受的精神损害给予赔偿,这在大力提倡依法治国的今天,是无法有效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要从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历史与发展趋势、其与国家侵权行为的关系以及其充实进国家赔偿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方面进行探讨,希望国家赔偿制度能够完善及时,成为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出处
《商业研究》
北大核心
2003年第2期180-181,共2页
Commercial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