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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制统一”的保障体系——兼评修正后《立法法》的有关规定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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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春天修正后的《立法法》新赋予235个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享有立法权主体的数量骤然增加。多元的立法主体与作为单一制的国家体制之间似乎产生了严重的紧张关系,为此人们产生某种担忧亦属自然。本文正是循着这一问题线索,对建国六十多年在立法领域发生的制度变革进行梳理,认为我国法制统一原则的制度保障已赫然鼎立。《立法法》为我国法制的统一提供了重要的途径与手段,从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法律优先原则扩大化适用到规范性文件的备案与审查,架构了融事前与事后监督于一体的四道防线。
作者 刘莘 覃慧
出处 《江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161-169,共9页 Jiangsu Social Science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3

  • 1陈延庆.论我国立法监督的权限和程序[J].中国法学,1995(3):29-34. 被引量:13
  • 2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4辑)[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 993.
  • 3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1辑)[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 995.

共引文献12

同被引文献93

引证文献8

二级引证文献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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